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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子工作中晕倒后离世,抢救超48小时不算

  • 来源:本站原创
  • 时间:2016-11-15 8:47:28
突然死亡,为何不算工伤?

年12月29日,广东省深圳市某厂女工程女士在厂房车间晕倒,医院抢救后,12月30日医院宣布脑死亡,劝家属放弃治疗。可其丈夫要求医生尽一切力量抢救,直至年12月31日13时35分,患者被宣布抢救失败临床死亡。可对于工伤认定,深圳市人社局及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均以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》规定的48小时为由不认定。

▲程女士生前和小孩开心玩耍

员工车间晕倒,抢救无效死亡

童先生,39岁,是深圳一制鞋工厂的员工,他与妻子程女士同在一个工厂上班。年12月29日,她在公司厂房车间突然倒下就再也没有醒过来。

12月31日3时40分,程女士无血压,无自主呼吸,院方再次告知可以放弃抢救,但童先生心有不甘,继续要求医生抢救。直至年12月31日13时35分,程女士被宣布抢救失败临床死亡。

不算工伤?家属起诉人社局

程女士所在的工厂为程女士向深圳市人社局申请了工伤认定,但深圳市人社局作出不予以工伤认定的回复。

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》在第十条(一)中规定,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,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。

深圳市社保局认为程女士在车间突发疾病,送医院抢救“超过48小时”,不符合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》第九、第十条规定,因此认定程女士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。

童先生将深圳市人社局告上法庭,要求深圳市人社局重新对程女士作出工伤认定的行政行为。

诉讼结果:法院驳回请求

深圳市盐田区法院认为,医院出具的《死亡医学证明书》中记载的死亡时间为12月31日13时35分,并不是原告童先生主张的12月30日。因此,程女士的死亡时间,应以《死亡医学证明书》为准,程女士从突发疾病到经抢救无效死亡已超过48小时,不符合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条第一款(一)规定,不能视同工伤。

最后,深圳市盐田区法院驳回了童先生一方的诉讼请求。

目前医学上的通行的死亡标准,是脑死亡和心脏死亡,我国立法只承认心脏死亡标准,但心脏在没有脑神经支配的情况下,还能跳动很长时间,因此众多医学专家认为,脑死亡标准更科学,我国对脑死亡立法还在进行当中。

网友观点:

星星点灯:太没人情味了,法律条例是死的,但人性应该是温暖的有温度的!以前,看新闻报道说,有用人单位为了“拖过48小时”,让医生继续抢救已经无生命体征的员工,就拖过48小时就不算工伤了,太无语!

小花妹妹不失眠:“48小时之限”是想告诉我们,如果我工作中不幸倒下,抢救请不要超过48小时吗?还是在面对亲人急救时,还要在心里盘算一下,是保命呢,还是保工伤?

媒体观点:

《中国青年报》评论认为,《晚死1分钟不算工伤的规定该改了》,48小时认回避了医疗抢救本身的复杂性,比如救治条件不同,死亡时间就会产生较大差异。于情于法,“48小时条款”的修改不应该再被搁置。在对法律正式修改之前,法院在判决上也应该回到立法的初衷,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,而不是死抠法律文本。

专业人士观点

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黎建飞解释道:“48小时”的规定,针对的是因自身疾病的情形,而非工作直接造成的。倘若工作中,被机器砸伤或者发生地震、事故而受伤害,即使超过48小时离世,也算工伤,都得赔偿。例如,油田发生火灾,人员受伤,过了8年死亡,也要认定为工伤。如果死亡与工作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,是其自身的基础性疾病引发的,就不会被认定为工伤。

新闻晚自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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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编辑:佚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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